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辦理。
二、評鑑對象: (一)本市各社會福利暨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成立滿2年(111年1月1日前加入者)皆須參與本評鑑。 (二)本府社會處各科及各區公所(社政課)亦應提供志願服服務辦理情形相關資料,但不列入排名。
三、評鑑範圍: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之志願服務工作成果。
四、資料繳交時間及應檢附文件:運用單位應於即日起至113年8月23日前將自評表暨書面報告(一式6份)連同電子檔案寄(送)達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200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1樓、e-mail:chingru@mail.klcg.gov.tw)。
五、成績評定及等第: (一)凡評鑑成績達90分以上之單位,列為優等;評鑑成績為80分以上未達90分之單位,列為甲等;評鑑成績為70分以上未達80分之單位,列為乙等;評定成績為60分以上未達70分者,列為丙等。 (二)評鑑結果獎懲:獲評為優等以上且積分最高前三名之單位,依序頒發獎金新台幣1萬元5仟元、1萬2仟元及1萬元,其餘單位頒發5仟元獎金。前揭獎金均限用於志願服務事項。凡評列為甲等以上之單位,由本府頒發獎狀乙紙,予以獎勵。 (三)為激勵運用單位服務士氣,優先推薦優等單位接受中央單位表揚,並將評鑑結果做為未來本府辦理各項補助之參酌。 (四)當年度未參加評鑑之單位,視為丙等;凡成績評列為丙等之單位,由主辦單位輔導改善。 (五)社會處各科及各區公所(社政課)評定成績獲甲等以上者,主筆人員予以嘉獎2支,餘相關人員嘉獎1支。
【檔案下載】 01-基隆市113年度社會福利暨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評鑑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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