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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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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相關表件
基隆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流程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特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訂定本規定。
二、凡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並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系統建置完整資料者(包含:基本資料、基礎暨特殊訓練、紀錄冊編號及服務時數),得檢具下列文件,依第五、六點程序提出申請。須完成。
(一)填具「基隆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清冊」(附件一)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二)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以及志運服務運用單位章或承辦人職章。另為證明該志工仍在隊服務,請檢附至送件前一個月之服務時數,並登錄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線上申請者免附。
三、時數計算說明:
(一)志工需完成基礎與特殊訓練課程後使得開始登錄服務時數,未完成前項課程之服務時數,不得登錄。
(二)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者:紀錄冊上起訖日期顯示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年資及時數採計至紀錄冊最近一筆服務計錄,年資及時數不可保留給下次申請使用。年資及時數採計至紀錄冊最近一筆服務計錄。
(三)換發榮譽卡者:年資及時數以前一張榮譽卡核卡日期之後開始計算,服務年資須滿三年,服務時數須達三百小時以上。
四、申請期間:
(一)第二次以上申請志願志願服務榮譽卡者於到期前一月可提出申請。
(二)每月1日至15日提出申請者,當月下旬發放榮譽卡;當月16日至31日提出申請者,次月上旬發放榮譽卡(以本處收件期間為凖)。
(三)若檢送資料不齊全,須於5日內完成補件或登錄時數,未於期限內補正資料者,予以退件,並副知該類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五、隸屬本市所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申請志願服務卡,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檢齊前點所列文件,備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報本府社會處申請。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如為本府府內單位,得以便簽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六、非隸屬本市所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或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齊前點所列文件,備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報本府社會處申請。
七、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或損毀,申請人得依前開規定重新申請。舊卡無需繳回,請志工自行保存或銷毀。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志願服務榮譽卡如有遺失,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檢具申請清冊、補發切結書(附件二)、一吋半身照片一張,送本府申請補發。重新補發之志願服務榮譽卡尚將註明「補發」字樣,並使用原編號。
八、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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