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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依志願服務法所規定之志工有什麼權利或獎勵?
1. 志願運用單位應為執勤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2.必要時志工運用單位得補助志工交通、誤餐等經費(可視志工運用單位決定,非法定之必要權力)。
3.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可由運用單位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須服務年資達一年以上、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
4.服務滿三年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可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憑卡可以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5.依服務時數及年資每年皆有不同志願服務獎勵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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