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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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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

一、為辦理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特訂定本作業指引。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服務時數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由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分別依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所定時數認定相關作業規定,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並造具名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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