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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自  110 / 05 / 12  至  111 / 07 / 12  止
單 位: 基隆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聯絡電話: (02)2432-1011
主 題: 【公告】衛生福利部110年全國志願服務獎勵(受理至110年7月31日)
活動地點: -
網址: -
內 容:

一、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3日衛部救字第1101361471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服務績效證明書、服務時數佐證文件),於110年6月30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110年7月31日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表格填寫及資料準備請參閱附件「申請110年志願服務獎勵(全國志願服務獎勵)注意事項」。


說明:社會福利暨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期程
▤志工於110年6月30日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申請後審查並造冊,於110年7月31日(遇假日則順延)前函送申請資料至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申請名冊電子檔請寄至aaa716@mail.klcg.gov.tw ,確認電話:(02)24201122分機2213~2216。
▤檢附資料:(1)申請公文、(2)申請資料自我檢核表、(3)申請獎勵名冊、(4)申請獎勵事蹟表(橫式)、(5)服務績效證明書(直式)、(7)服務時數佐證文件(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或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列印服務時數明細)。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依「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審查並造冊,於110年8月31日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俾憑辦理。


五、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10)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說明:並非所有90年1月22日至110年5月31日間之服務時數都可以計算,服務時數計算原則:
▤志工自完成基礎訓練及服務類別之特殊訓練始可累計服務時數及年資(從完成訓練後起算,不是有上過課就可以全部都算)。
▤符合志願服務法第3條,且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申請之單位,才可以核發服務時數。


六、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七、請轉知各運用單位受理本項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八、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於送件前確認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名冊三者資料相符。


九、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0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所屬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並致電承辦人確認。


十、本案附件檔案亦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網址: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獎勵申請文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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