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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31日衛部救字第1081370620號函及「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獎勵等次:
★服務時數累計1,500小時以上:銅質徽章。
★服務時數累計2,000小時以上:銀質徽章。
★服務時數累計2,500小時以上:金質徽章。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辦審核時程如下:
★志工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從事「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109年2月29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申請後於109年3月31日前函送本府社會處或本市衛生局彙辦。
★本府社會處或本市衛生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109年4月30日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恕不接受志工個人申請。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有關貴單位之志工申請獎勵案,請彙整審查造冊後,務必於109年3月31日前函送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或本市衛生局(企劃科)辦理,並請傳送電子檔予本處並致電確認,逾期恕不受理(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將電子檔寄至aaa716@mail.klcg.gov.tw;衛生保健類請另電洽 02-24230181#1303吳小姐)。
六、注意事項:
★本案須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法第3條係指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 志工除完成志工基礎訓練外,亦須完成所屬服務類別之特殊訓練,始可累計服務時數及年資。
★請務必詳閱附件「109年度志工申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流程」。
★附件檔案word檔下載連結:https://reurl.cc/Ob3LY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