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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自
108 / 01 / 14
至
108 / 03 / 14
止 |
單 位: |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
聯絡電話: |
(02)2432-1011 |
主 題: |
【公告】108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 |
活動地點: |
無 |
網址: |
http://social.klcg.gov.tw/social_srv/info_view.php?Kid=11&Mid=10&Sid=63&Tid=&sid=3111&serno=20190114101735&page_num=1 |
內 容: |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9日衛部救字第1081360115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衛生福利部每年辦理志工之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一、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滿二千五百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前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以一種獎勵等次為限。」載有明文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108)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辦審核時程如下:
(一)志工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1),於本(108)年2月28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前向申請後,應將志工所提之申請獎勵事蹟表及績效證明書(如附表2)、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造冊後(如附表3)以備文方式於本(108)年3月31日前送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辦理。另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寄至aaa716@mail.klcg.gov.tw,逾限不再受理。
(三)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受理前項申請後予以審查並造冊,並於本(108)4月30日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另志工須完成「基礎訓練」及該服務類別之「特殊訓練」始可依志願服務法累積服務時數。
五、本獎項僅計算「衛生」及「福利」類之服務時數,志工如服務跨衛生、福利2領域服務,原則上向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單位申請;如需併寄2個單位以上之服務時數,請分別向各單位申請「服務績效證明書」。
六、如有疑問請逕洽錢立珈社工師(電話:2420-1122分機2213-2216)。
相關附件請至社會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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