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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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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基隆市社會福利類、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計畫申請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7條,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一、洽辦單位
1.社會福利類、綜合類(服務領域跨2種以上之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洽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
2.其他類別請逕洽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二、申請對象
1.志工運用範圍於基隆市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志願服務法第3條)。
2.跨縣市服務之單位請向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申請。
3.已向衛生福利部或其他縣市社會局/處完成備案,但有分會/部/址於本市運用志工者,亦請向本市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申請。

三、應備文件

1.基隆市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志願服務計畫申請表(含運用計畫)。
2.立案證書影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免附)。
3.組織章程影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免附)。
4.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等同意組織志工隊會議記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免附)。
5.志工名冊(尚未招募者免附)。
6.全國性團體或其他縣市立案之團體請額外檢附最近一年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備會務之佐證文件。

四、申請方式
備妥上述文件後,以「備公文」方式向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提出申請;申請文件既不退還,請於送件前自行備份存檔。

五、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後應配合事項

1.每年1月、7月填寫「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
2.定期核發服務時數條予所屬志工,並登打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3.參與本社會處或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辦理之各項志工教育訓練、聯繫會報,並配合每年2次「志願服務紀錄冊暨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情形抽檢」。
4.支援本市辦理各項大型活動人力。
5.單位之通訊地址或聯絡人等資料如有異動,請務必主動告。

【如有疑問請洽】
基隆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電話:(02)2432-1011(協助討論撰寫志願服務運用)。
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電話:(02)2420-1122分機2213~2216(申請流程及其他疑問)。

【檔案下載】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8Bxoqx2D_twNUpHk0wpeRCNNoMEPwv-v?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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