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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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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什麼是「志願服務」和「志工」?
依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志願服務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志工」就是志願服務人員的簡稱,民眾在加入志工隊後,必須接受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後續在志工運用單位的安排下開始從事服務工作,並由運用單位登記服務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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