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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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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志願服務相關常見問題(Q&A)
紀錄冊
Q1: 如何申請紀錄冊?
A1: 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後由運用單位檢附應備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正式公文
2.志願服務紀錄冊-人員名冊、基礎與特殊訓練資料名冊 (請到本網頁的"表單下載"正式格式)
3.1吋照片 2張
4.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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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紀錄冊之服務時數登入從何時起算?
A2: 基礎訓練與同類別特殊訓練完成取得證明後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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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有何資格限定?
A3: 志工須完成基礎訓練以及特殊訓練,由運用單位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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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志工如同時於不同單位服務,如何請領志願服務紀錄冊?
A4: 志工一人限核發一個紀錄冊證號,即使換新冊也不受影響,所以如果志工已領取服務紀錄冊,不需再重複申請,持原紀錄冊至服務單位登錄服務時數即可;惟志工跨類別服務,需補上該服務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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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紀錄冊已無空白頁可登錄,應如何處理?
A5: 建議以加頁方式處理,以節省人力物力;或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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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志工已經服務一段時間,尚未完成基礎(特殊)訓練,故無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時數應如何計算?
A6: 民國99年5月30號後志工需完成基礎訓練以及特殊訓練,方可登錄服務時數,故民眾未完成該二項訓練前,不能計算服務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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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志工同時於二個以上的單位服務,志願服務記錄冊如何申請?遺失如何辦理補發?
A7:(1)為便於志工服務時數之管理及登錄,志願服務記錄冊係由內政部統一訂定格式及管理辦法。志工如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單位,可自行"擇一"單位申請志願服務記錄冊,並將時數、訓練、獎勵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登錄該記錄冊。
(2)志願服務記錄冊如有損壞或遺失,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管理辦法第八條向原單位申請補發,並沿用原編號。補發志願服務記錄冊時,其服務、訓練及表揚獎勵等資料應由原登錄單位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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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如何取得服務志工證?
A8: 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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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學生於寒暑假期間從事短期性服務可否發給紀錄冊或服務證明?
A9: 依志願服務法及子法相關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志工並施予教育訓練後,始得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學生如從事短期性服務,而非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取得志工資格,是否發給服務證明則由運用單位自行決定,但不得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志工服務證或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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